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网络表演
1、网络表演主要业务
以网络表演者个人现场进行的文艺表演活动等为主要内容,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网、移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实时传播或者以音视频形式上载传播而形成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包括个人文艺表演(音乐、舞蹈、魔术、杂技、相声、戏曲、小品等)。电商类、教育类、医疗类、培训类、金融类、旅游类、美食类、体育类、聊天类等直播不属于网络表演。
2、申请条件:
(1)有合法登记的单位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2)有符合要求的互联网文化业务范围;
(3)有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的专业人员、设备、工作场所以及相应的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4)有确定的网站域名或APP/小程序,网站域名持有者或APP/小程序的软件著作权方需与申请单位名称一致。
3、申请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经营范围须包括网络文化经营)(2)法人股东身份证(企业股东需提供营业执照扫描件)
(3)公司*新章程(需加盖工商局档案查询章)
(4)网站域名证书
(5)相应的版权材料(网络表演类:需有直播平台并且有主播),根据不同的地方要求会有所不同,具体以当地要求为准
(6)业务发展报告
二、ICP许可证(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在线充值、会员收费
1、ICP许可证申请条件:
1、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2、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3、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4、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低为100万元人民币;
5、有必要的场地、设施及技术方案。
6、公司及其主要出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三年内无违反电信监督管理制度的违法记录。
7、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2、ICP许可证申请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经营范围包含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2)法人股东身份证
(3)3名人员社保证明、身份证、手机号、邮箱等
(4)法人手机号、邮箱等
(5)网站域名证书
(6)网站服务器托管协议以及服务器托管商ISP/IDC资质
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电视剧、电影、纪录片、动画片等影视作品的制作
1、申请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不能含有外资)。(2)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和工作场所。
(3)在申请之日前3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